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管理处旅游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1788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减半收取金额8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