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821执1128号
本院在执行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余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余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余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余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巴彦淖尔市余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粒江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王 川
书记员 田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