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3356号
原告武汉群英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司廷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群英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群英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群英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武汉群英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