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14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桂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悦弘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吉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21150元、执行费4717.2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俪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