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东方联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婷婷,女,***年3月6日出生,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东方联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方联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东方联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2371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东方联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57.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