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5032号 原告: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99号汇源小区1栋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鑫海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