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176号
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到期债权53033.13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三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