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雪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176号 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到期债权53033.13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三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