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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87号 ******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 关于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57号之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到期债权53033.13元的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解除保全(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757号之一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