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056号
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开户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孔雀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13088元)。经本院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54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