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3118号
原告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
法定代表人杨雷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利伟,系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1585.00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通辽市正大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凤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