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48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媛,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场A座4-6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屿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