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226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录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场A座4-6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