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5691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场A座4-6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答辩意见
被告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1.原告提供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所载信息与其提供的图片信息不能互相印证,不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权利主体。
2.被告转载的新闻报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3.被告已及时删除相关链接,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数量及编号:摄影作品1张,作品名称:bji04020055。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取证时间:2019年4月26日。
侵权地址:网站域名www.yunnan.cn。
作品使用时间:2018年4月30日。
作品使用方式:作为涉案网站中文章“将你的生活与他们对比,看完热泪盈眶”配图。侵权链接地址为:http://news.yunnan.cn/html/2018-04/30/content_5185195.htm。
其他事实:1.被告为涉案网站主办单位。2.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或委托代理合同及公证费发票。3.涉嫌侵权内容已删除。
简要裁判
理由
一、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所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且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故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带有拍摄信息的电子底片、网站发表截图、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声明、作品登记证书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原告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相关截图显示,在被告经营的网站刊载的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及公证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云南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
告知事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判员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喻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