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341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权,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3-14号(2门)。
法定代表人:温馨,系董事长。
被告: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松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