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6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创新路**(2门)。
法定代表人:温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熙,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权、毛羽,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松泉村v>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熙,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聚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就双方之间的关于离职前的各项补偿金额和欠工资金额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审理,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智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赵 卫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张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