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327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天山路**。
负责人:袁广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友好北路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许敏,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曲姗姗
人民陪审员 符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