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天山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友好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22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案款1001488.12元的还款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陶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