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阿地里江***,系该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友好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新422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案款2070202.84元的还款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1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陶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