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友好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22)新4223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案款415789元的还款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1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陶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