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02民初8660号
原告*某某
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提出:被告***挂靠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陕西省2012年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费使用项目。因在此项目使用需要,***向原告购买沙棘苗,并向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支,上载明被告***共计收到原告价值17220元的沙棘苗,后原告多次主张未果,现诉至法院提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下欠原告的树苗款17220元,以及支付从起诉之日止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现原告*某某提出双方私下协调处理此事,并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拓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