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02民初8661号
原告*某某
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某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提出:被告***挂靠被告陕西兴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陕西省2013年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费使用项目。因在此项目使用需要,***向原告购买沙棘苗,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三支,出具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3日、4月5日、11月18日,三支收条显示被告***共计收到原告价值49612元的沙棘苗,后原告多次主张未果,现诉至法院提出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下欠原告的树苗款39612元,以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现原告*某某提出双方私下协调处理此事,并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白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拓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