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煤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民初1339号
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刚,男,系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寒王乡后寨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飞,男,系山西潞安集团左***煤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第三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渔泽镇北渔泽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任董事长。
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左***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孟丽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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