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5民初2683号之二
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59654843D。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山路39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0730571472。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渔泽镇北渔泽村西。
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1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申  翔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园园
书 记 员     张媛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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