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29民初18号
原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073057147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413794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5元,减半收取计10667.5元,由原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