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424民初350号

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108号。

委托代理人关秋莉,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渔泽镇北渔泽村。

委托代理人朱义东,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荣信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梦网荣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网荣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秋莉,被告潞安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网荣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398500元及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2311.3元,共计40081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规格型号为RSVG的35K无功补偿装置和35KV电阻接地成套装置各一套。合同标的额为1348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给付原告950000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潞安工程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设备故障频发,付款期间因为原告公司变更,没有通知被告,被告不知货款该付给谁。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通过审理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149月18日,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潞安工程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潞安工程公司向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35K无功补偿装置、35KV电阻接地成套装置,合同价款为1348500元。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约定装置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已全部安装完毕。被告潞安工程公司给付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950000元。2016年8月5日,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名称为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明: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购买的设备安装之后,曾多次发生跳闸等问题,经双方多次沟通及维修后,2016年10月份之后,跳闸等质量问题得到根除。

本院认为:被告潞安工程公司与原告梦网荣信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潞安工程公司也已经支付了合同款950000元,本院对该合同予以确认。被告潞安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梦网荣信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已经得到彻底修复,故本院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潞安工程公司所欠的剩余合同款398500元其应当予以支付。被告潞安工程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其并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原告梦网荣信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合同中也无约定,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398500元。

二、驳回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张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