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584号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235号(康泰路北侧)。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3元,由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