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034号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235号(康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康连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占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