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573号
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944926548。
法定代表人:唐连鹏,董事长。
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江大道6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法定代表人:王殿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桥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709元,由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相平平
书 记 员  钟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