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2执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技术开发区康泰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唐连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邢祥春,男,***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祥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祥春给付欠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151133元,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202执782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邢祥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邢祥春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10月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邢祥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查封邢祥春名下的一辆丰田牌车辆车籍。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到德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被执行人邢祥春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邢祥春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无法找到邢祥春本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