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执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查干淖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街68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道庆,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执行费9064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7执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