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92民初889号
原告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朝阳区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
负责人程宇,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下称鸿胜公司)诉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汽开区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鸿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永辉、汽开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鸿胜公司诉称:因刘某提起诉讼,汽开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吉0192民初684号和(2019)吉01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鸿胜公司、汽开区管委会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下称联通公司)连带赔偿刘某252580.42元。判决后汽开法院就该案进行执行,鸿胜公司为了配合执行,加计执行费后将总计262420.42元支付至汽开法院账户。鸿胜公司认为,鸿胜公司系联通公司所有窨井的受托维护人,汽开区管委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认也委托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缮案涉路面,因此联通公司和鸿胜公司,汽开区管委会和汽开市政应当作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两方分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之规定,二人别事实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所以,汽开区管委会应当承担鸿胜公司支付金额的50%,故诉请判令:1.汽开区管委会立即向鸿胜公司支付执行款的50%,即131210.21元;2.本案诉讼费由汽开区管委会承担。
汽开区管委会辩称:1.起诉状中法律条款援引错误,不应作为各方内部责任分担的依据。2.各方内部责任分担应依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而汽开区管委会在案涉侵权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对被侵权人刘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即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也应由生效判决认定的三方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数额,而不应由汽开区管委会承担全部责任的一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本院(2019)吉019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汽开区管委会庭审时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认定:“可见致刘某受伤的井盖处井具下沉,低于地面,井该周围路面破损凹陷。”认定:“不能确定刘某受伤是因井具下沉被绊倒还是因井周围路面破损被绊倒,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联通公司、鸿胜通信公司、汽开区管委会应对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开区管委会、联通公司、鸿胜公司连带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52580.42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汽开区管委会作为该缺陷路段的管理人,具有对案涉窨井周围路面破损凹陷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而汽开区管委会未对自己负责的路面进行管理和维护,具有过错,因地面凹陷对刘某造成的损害,汽开区管委会应与联通公司、鸿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4日本院(2020)吉0192执95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汽开区管委会、联通公司、鸿胜公司的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16日本院(2020)吉0192执95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认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鸿胜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转账262420.42元(含执行费378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支付执行回款258640.42元。申请人刘某向我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鸿胜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汽开区管委会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吉019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汽开区管委会作为案涉缺陷路段的管理人,具有对案涉窨井周围路面破损凹陷进行管理和维护,而汽开区管委会未对自己负责的路面进行管理和维护,具有过错。故本院认定汽开区管委会对案外人刘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汽开区管委会在庭审时辩称其不存在过错,其认为两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案涉窨井下沉,以及窨井周围路面破损凹陷是造成案外人刘某损害的原因,而井具设施以及井具周围一圈路面的维护工作,均应为鸿胜公司及联通公司的法定职责,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汽开区管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两审判决书中均认定汽开区管委会与联通公司、鸿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现三方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汽开区管委会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即应对鸿胜公司支付的262420.42元承担87473.4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立即支付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人民币87473.47元。
二、驳回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980元,由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