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197号
原告深圳市嘉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第二工业区A1栋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1504G。
法定代表人凌宏源。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9层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691450296D。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多收取的受理费2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进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