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监护人:佟春梅,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1)吉0802民初5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6年***挂靠在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并以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网络工程,工程已完工,却至今未收到工程款。***多次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索要工程款,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却要求***出示工程承包合同,否则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因***以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该工程,因此,在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处有当时承包工程的合同,但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却拒不向***出示,***已向贵院申请调取涉案的相关证据。故请求再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请求不成立,洮北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因为法定监护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所以本案当中不适合申请再审,也不符合提起再审的相关要件,所以建议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佟春梅以***法定监护人身份提起诉讼,但佟春梅没有提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明及其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证明,故原审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波
审判员 霍欣丽
审判员 吴金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