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民初504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监护人:佟春梅,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系经理。
被告: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1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依法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最终数额以法院调查为准);2、判令第二被告将第一被告支付的工程款转付给原告;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挂靠在第二被告名下,并以第二被告的名义承包了网络工程,工程已完工,却至今未收到工程款。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索要工程款,但第一被告却要求被告出示工程承包合同,否则不同意支付工程款,但所有合同、票据一直由原告***保管,现***因病无法与他人进行勾通、交流,造成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佟春梅无法取得原始承包合同及各种票据。因原告是以第二被告名义承包的该工程,因此,在第二被告处有当时承包工程的合同,但第二被告却拒不向原告出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认为,原告现虽因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承建的工程及二被告拖欠工程的事实,但这些证据通过查实二被告的账目均可证实。故特此诉讼,望法院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监护人佟春梅主张原告患病不能表达意识,其实原告***的妻子,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本院指定佟春梅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供原告患病诊断及佟春梅具有法定监护的证明的证据。庭审前,佟春梅没有向法庭提供,故,佟春梅以原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法庭主张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