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2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唐宝君、徐钰鉴,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程宇,主任。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孙剑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转账262420.42元(含执行费378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支付执行回款258640.42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