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与长春天圣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号。
法定代理人:张光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北区光机路澳海澜郡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1981年8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圣天通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以公告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等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72.7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已将相关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为吉A×××21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该车车籍,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处置;
3.本院于立案后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本次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海波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