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2329号
原告沧州金雷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865765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青县。
被告吉林省鸿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69145029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