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边水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边水召,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申请执行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水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边水召、***给付申请执行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9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边水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因为被执行人边水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冀0528执857号执行决定书、(2017)冀0528执857号限制高消费令、(2017)冀0528执857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边水召、***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并对被执行人边水召、***各罚款1000元。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边水召、***的财产状况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边水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的信息,在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边水召名下有川A×××××长安牌汽车一辆,***名下有川B×××××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但因未查找到该两辆车的下落,暂无法评估、拍卖该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边水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永来
审判员  石迎博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