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15民初921号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候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
委托代理人:周政友,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缆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舒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