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135号之二

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候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店面。

法定代表人:方裕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9-20号。

法定代表人:伍发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缆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申建涛

人民陪审员  赵丛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