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135号

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候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店面。

法定代表人:方裕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9-20号。

法定代表人:伍发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申建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