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135号
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候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店面。
法定代表人:方裕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9-20号。
法定代表人:伍发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申建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