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4395号之一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人,住银川市兴庆区。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2元,减半收取计4,236元,由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