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7栋22号。
法定代表人:曾维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婷,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