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8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15幢DB1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方裕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9-20号。
法定代表人:伍发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冀0528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缆电线电缆公司货款1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万元,共计140万元。因被执行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16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冀0528执81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法人、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高消费。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冀0528执818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法人、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没有下落,未予实施)。
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并委托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3084元,现已由申请人支取;查封了被执行人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闽E×××××、闽E×××××机动车两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赵丽卓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