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2235号之一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泽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店面。
法定代表人:方裕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iv>
法定代表人:伍发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申建涛
人民陪审员 赵丛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