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1918号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候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龙江明珠15幢DB1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港路89-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业顺电缆有限公司、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1元减半收取计11715元,由原告宁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