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驰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81民初1321号 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兴东路**(金源国际城)**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驰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高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驰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