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567号
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3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17651U。
法定代表人:罗治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萧忆,重庆卫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凯丰世纪广场2栋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K96J27B。
法定代表人:巫树可,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四塘镇灵塘村琴银屯2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605172077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荧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丹
书 记 员 王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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