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槟树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5民初4722号
原告:柳州市槟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长业天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40408467E。
法定代表人:沈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91332692L。
法定代表人:唐国海。
原告柳州市槟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月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柳州市槟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槟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8.50元,由原告柳州市槟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6508.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覃娆
书记员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