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469号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诚信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春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雁翔,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满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红光,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映雪,女,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